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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犯罪?
  • 发布人:hbgaoyiccoo
  • 所属: 高邑在线
  • 2010/8/8 23:21:12
1、共同犯罪的渊源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最早的年代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战国时期。《秦律》与《汉律》对共同犯罪虽然还没有概括性的一般规范,但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个别规范和重要概念。到《唐律》共同犯罪的规定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律都承袭了《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直至清朝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该刑律引入了资产阶级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使共同犯罪的内容和形式有了重大的改变。国民党1928年和1935年两个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承袭了《大清新刑律》,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变化。

  
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条件,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为之;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因而又有其自身特有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人主观认识上的一致性,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要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可以完成的,而要与他人共同配合才能实现犯罪目的,并且共同犯罪人均认识到参与犯罪的人都会因此而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意志体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共同犯罪人客观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共同犯罪人均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性而为之的彼此间相互联系,配合上的客观行为的一致性。符合前述条件之一和两个特征的犯罪,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为要件。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属于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

  
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为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综上所述,从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等方面来看,共同犯罪较之其他单独犯罪更为复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希望通过对共同犯罪所作的系统的阐述,想法扼制此类犯罪的继续发展,为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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